《環境保護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監測儀》發布
時間:2019-11-21
作者:化工儀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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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8日,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認證中心對外發布《環境保護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監測儀》(CCAEPI-RG-Y-024-2019),對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監測儀 的適用范圍、認證模式、認證環節、認證要求、認證標志使用及收費等內容作出了詳細規定。
該規則適用環境空氣非甲烷總烴在線監測儀、固定污染源苯系物在線監測儀、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光離子化在線監測儀等3種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監測儀的環境保護產品認證。
根據規定,認證模式為:工廠(現場)檢查+產品檢驗+認證后監督。基本環節包括:認證申請;初始工廠檢查;產品檢驗;認證結果評價與批準;認證后的監督。
在認證申請方面,對申請單元進行了劃分,“原則上按不同的型號、配置、原理來劃分申請單元。產品由同一生產廠生產且配置、原理完全相同可以作為一個申請單元”,主要零部件型號或材料不同的產品為不同的申請單元。依據不同標準生產或不同生產場地的產品為不同的申請單元。
在產品檢驗方面,明確給出了檢驗原則、產品檢驗的方式、產品檢驗依據的標準,以及產品檢驗項目、技術要求和監測方法。
關于初始工廠檢查,規則明確了檢查內容,包括工廠質量保證能力檢查、產品一致性檢查、檢查范圍等,其中產品一致性檢查強調重點核實3大內容:認證產品上和包裝上標明的產品名稱、型號、規格與產品檢驗報告上所標明的一致;認證產品的結構及主要配套設備應與產品檢驗時的樣品一致;認證產品所用的主要原材料應與產品檢驗時的樣品一致。
由認證機構負責對產品檢驗、工廠檢查結果進行復核,獲證后的監督活動可以采取工廠質量保證能力抽樣檢查、產品性能抽樣檢測、用戶調查/應用現場抽樣檢測/檢查、獲證組織自我聲明等方式進行。
如果獲證產品出現嚴重質量問題和/或用戶提出嚴重投訴并經查實為持證人責任,認證機構有足夠理由對獲證產品與標準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質疑,有足夠的信息表明生產者、生產廠因變更組織機構、生產條件、質量管理體系等,可能影響產品符合性或一致性,將會增加監督頻次。
與之相應的,如果獲證產品/服務經過兩次及以上復審且未曾被投訴,認證機構在一年內對同一獲證機構的同一生產地址進行過兩次及以上現場審核且未曾被投訴,可以減少監督頻次。
該認證規則覆蓋產品的認證證書有效期一般為3年,證書有效性的保持依賴認證機構定期的監督獲得。規則對認證產品的變更也做了詳細說明。
在認證責任說明上,認證機構對做出的認證結論負責。檢測機構應對檢測結果和檢測報告負責。認證機構對其委派的工廠檢查員應對工廠檢查結論負責。認證申請單位應對其所提交的委托資料及樣品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